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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程爆破协会章程
分类: 协会章程   作者:临沂市工程爆破协会   来源: 临沂市工程爆破协会   加入日期:2020-12-24  点击率:24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临沂市工程爆破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Linyi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缩写为:LSEB

第二条本会是由临沂市从事民爆行业生产、销售、爆破作业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临沂市。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市民爆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临沂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管理、爆破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行业的学术与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具体为:(一)承担全市爆破行业的自律管理,了解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协调解决办法;

(二)依照爆破行业特点,研究和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年度计划,为行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按计划组织落实;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或参与制定、修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爆破作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制度;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抓好爆破行业的资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

(五)组织涉爆技术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专业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

(六)组织爆破行业跨部门的协作与攻关,推动技术创新与合作,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及生产力发展;

(七)开展爆破行业的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推广应用先进爆破技术、先进器材及先进生产经验,促进爆破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有关单位的委托,为爆破工程项目组织专家安全评估或技术咨询服务;为应急排险抢险工程提供紧急处理方案,为涉爆突发性事件或案件提供技术支持,为社会提供涉爆业务资讯等;

(九)加强本会的自身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各项活动,搞好会员各项服务,密切与上级同行业协会、兄弟协会的网络联系与信息交流;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一)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热爱民爆行业,承认本会宗旨和章程;(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六)服从本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终止事宜;(七)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对负责人和理事进行补选;(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经市民政局同意,在届中增补部分负责人(不超过空缺数)、理事(不超过原理事的1/5);(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届;副会长、秘书长职务因特殊情况需连任超过两届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和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市社会组织党委审核同意并经审批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选任制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或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经费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捐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组织,或者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20201215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审稿:外联部||编辑:樊士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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